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鄭再發等間請求遺產土地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顏 南 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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