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00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