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四號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啟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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