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丁○○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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