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號相 對 人 甲○○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乙○○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民事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免訴訟遲滯,得依職權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有上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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