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胡欣怡等間支付命令聲請更正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依職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四二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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