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六號聲 請 人 丁○○聲請人孫立.
戊○○聲請人孫立.己○○聲請人孫立.庚○○聲請人孫立.甲○○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丁○○、戊○○、己○○、庚○○為聲請人孫立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聲請人孫立龍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孫立龍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戊○○、己○○、庚○○等四人,有戶籍資料可稽,自應由丁○○、戊○○、己○○、庚○○等四人為孫立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