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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九號上 訴 人 陳國雄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烟全又名陳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又在上訴審得以之為相對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兩造曾經發生訴訟關係而為原判決所判及者為限(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六五一號、二○年上字第一五三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上訴人「陳烟全(又名陳烟泉)」並非原審受判決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上訴人本不應以陳烟全為被上訴人而提起本件上訴,竟仍列陳烟全為被上訴人,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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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