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五號上 訴 人 陳世錦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朱百強律師劉昌坪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世上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第二審不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並未對上訴人為不利之裁判,依上說明,其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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