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上 訴 人 陳俊唐
陳塗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彭雪嬌
彭議緯彭馨慧彭郁雯彭議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原審判決之當事人為陳南記祭祀公業,管理人陳俊唐、陳塗生,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陳俊唐、陳塗生以個人名義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