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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上 訴 人 李夷昌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被 上訴 人 汪滋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僅得對原裁判所列之相對人為之。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固曾列汪滋遠為被告,然汪滋遠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後,並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故於原審其已非當事人,原審亦未對其為裁判。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列汪滋遠為被上訴人而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