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八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詹凱勝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正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請求以新台幣二萬九千零九十一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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