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抗 告 人 廖誌錦上列抗告人因與白樺博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重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原法院以: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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