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九號再 抗告 人 賴澄潭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棟樑間聲請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四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原法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以裁定限期命其補正,再抗告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年七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據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s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