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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三四號抗 告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上列抗告人因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如已終結者,即無聲請之必要。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依該院裁定命補裁判費之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經該院於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後,始於同年四月十四日就上開上訴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果並無不合,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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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