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四號抗 告 人 趙泗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改制後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國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Q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