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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五號抗 告 人 趙泗天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再抗字第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補正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並於民國一○○年九月二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