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九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國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上開駁回其再審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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