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本院案號應增列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五號,主文欄所載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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