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聲 請 人 謝諒獲【自稱兼為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
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又名全國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和貴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再審,並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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