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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職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三○號抗 告 人 李光南

李秀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碧蘭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對於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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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