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六號再 審原 告 上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仁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良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何邦超律師再 審被 告 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再 審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朱瑾華律師
參 加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參 加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三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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