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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代 理 人 吳典倫律師

張嘉真律師王龍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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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