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洪時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間請求回復工作權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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