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 請 人 吳明哲
吳明清上列聲請人因與林茂生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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