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聲 請 人 翁新源
翁新益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翁素香等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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