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 請 人 林國龍上列聲請人因與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有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誤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該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一○○年四月十九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年六月九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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