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盧坤河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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