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考核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該事件在前訴訟程序中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本件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均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