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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陳珠風

黃怡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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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