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 請 人 張潮鐘上列聲請人因與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此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茲已逾期,聲請人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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