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五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質物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 日

Q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