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五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馬幼竹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返還質物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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