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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九號聲 請 人 諶鑽鑫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滋林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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