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八號聲 請 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 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寬照等間請求分配合夥損益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六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