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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七號聲 請 人 褚竹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間聲請撤銷繼承備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大陸地區人民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嗣發現不實而撤銷該准予繼承備查之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是以聲請人對於本院就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准予聲請人繼承備查事件,所為駁回聲請人再抗告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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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