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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霸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結算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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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