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 請 人即相對人 牛玉津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給付補助費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v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 請 人即相對人 牛玉津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給付補助費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