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四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即陳水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水杉與被上訴人陳木田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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