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五號聲 請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慧娥間請求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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