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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 請 人 VDG Secur.

公司)法定代理人 Johannes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鵬光律師王龍寬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 VDG Nederland BV (荷蘭商泛登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 VDG Security 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