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八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和解書影本乙件,僅能證明其因退休金等事宜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尚不以釋明其已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黃 義 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