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 請 人 郭清松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狀所載,僅說明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已具體指出原第二審判決之論斷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處,原確定裁定未詳加論斷,即予裁定駁回云云,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何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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