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上 訴 人即 聲明 人 翁 新 源
翁 新 益被 上訴 人 陳翁素香
翁 月 桂翁 和 誠良將建設有限公司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鍾 阿 土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佶利營造有限公司
設同上市○○區○○路12之1號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 正 豪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翁新源、翁新益共同為上訴人翁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即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翁正雄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新源、翁新益,有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可稽。茲據翁新源、翁新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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