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八號聲 請 人 謝淑鈴原名謝月鐘.上列聲請人因與許賜川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二、一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