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 請 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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