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蘇貞昌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蘇貞昌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向本院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然依此等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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