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既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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