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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聲 請 人 朱 勝 淡

朱 福 強朱 福 渠陳朱瑞銀朱 美 榮朱 淑 媛朱 玉 簪朱 月 清朱 月 華朱 曉 茜朱 憶 德即朱曉.朱 皇 名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 金 枝即朱吳.聲 請 人 朱 秀 雄朱勝濤.

朱 兆 宏朱勝濤.朱 秀 文朱勝濤.朱 兆 喜朱勝濤.張朱瑞蘭朱勝濤之.呂朱瑞蕉朱勝濤之.朱 瑞 冬上列聲請人因與朱瑞菊間請求塗銷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年四月十二日及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袁 靜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