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聲 請 人 李銀滄
李錫璋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志仁即洪志仁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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