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 請 人 孫鴻鈞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其前訴訟程序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委任書,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至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屆滿。茲已逾期,迄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m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2